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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检察院与公安、法院联合出台规定规范非羁押诉讼工作
】作者:市院办公室  来源: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  时间:2012-01-11 14:44:39  浏览 人次

    

市检察院与公安、法院联合出台规定

规范非羁押诉讼工作

为推进非羁押诉讼工作的开展,做好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实事,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、法院经过认真研究,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对非羁押诉讼的适用进行了全面规范。

一、规定了非羁押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。该规定指出,犯罪性质或者情节较轻,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、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附加刑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能够随时到案的案件适用非羁押诉讼。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报经上级机关批准,也可以适用非羁押诉讼:一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系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、身体不适合羁押的老年人、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、严重疾病患者、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、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本人有悔罪表现,其家庭、学校、村(居)委会具有监护、帮教条件的;二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系犯罪预备、中止、未遂的,共同犯罪中的从犯、胁从犯,犯罪后有自首、立功情节的,防卫过当、避险过当的;三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、偶犯、过失犯,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,且积极退赃、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,取得当事人或社会谅解的;四是因邻里、亲友之间或民事纠纷等引发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的;五是其他需要适用非羁押诉讼的。适用非羁押诉讼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一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,证据确实、充分,且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涉嫌其他重大犯罪;二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三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没有毁灭伪造证据、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,不羁押不致引发社会危险或不安定事件,可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。

二、明确了非羁押诉讼的适用程序。适用非羁押诉讼前,应当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平时表现、身心状况、悔罪态度、犯罪主客观原因等进行全面调查,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;涉及赔偿问题的,应当由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事前提供赔偿保证金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性质或者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,除应提供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外,还要提供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。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,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,在非羁押情况下进行侦查。公安机关以非羁押方式侦查终结的案件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时,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。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羁押诉讼案件,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不得以被告人不在押为由不予受理,但被告人不能到庭接受审判的除外。对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押的刑事案件,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,审查继续羁押的必要性,认为羁押必要性消失的,可以变更强制措施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,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。

三、建立了非羁押诉讼的保障机制。一是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在推进非羁押诉讼工作中,应当加强沟通协调,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,评估非羁押诉讼的实施效果,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并设置专门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协调具体工作。二是对于适用非羁押诉讼的案件,应当通过电话回访、家庭走访、社区(村委会)随访等形式进行跟踪了解,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办案方式方法的意见、诉讼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当事人随时到案情况,确保非羁押诉讼工作顺利进行。三是对于适用非羁押诉讼的案件,应当按照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,加强同当事人所在社区、村(居)民委员会、学校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社团组织的沟通配合,探索建立对适用非羁押诉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有效帮教、监管机制。四是严格非羁押诉讼案件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办案纪律。对不符合适用非羁押诉讼的案件,滥用职权、徇私枉法,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依纪追究责任。依照规定适用非羁押诉讼,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,且承办人无过错的,不追究责任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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