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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确保重大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,提高办案效率,加强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公安机关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相互配合,鹤壁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、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强化规范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的意见》。该《意见》共19条,对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的范围、工作程序、保障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。
一、明确了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的范围。《意见》规定,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可以对下列案件提前介入:一是重大恶性案件。包括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(致死)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等案件。二是涉及面广、侦查取证困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。包括涉黑涉恶案件、犯罪集团案件、经济犯罪案件等。三是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。
二、规定了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的工作程序。《意见》规定,发生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后,公安机关应根据案件侦查情况,适时通知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提前介入,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接到通知后,应及时派员提前介入;公安机关未通知提前介入,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,可以通知公安机关,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的提前介入活动。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提前介入的方式有:一是参加重大、复杂、疑难案件的讨论;二是列席现场勘验、搜查、检查等;三是旁听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、询问关键证人。《意见》还规定了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提前介入后,公安机关应及时、全面地通报案件侦查、取证情况;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提前介入后,可以查阅案件的证据材料,并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;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提前介入后,可以对案件定性及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。
三、提出了对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的保障机制。《意见》规定,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,对提前介入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,并就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进行调研。同时《意见》规定提前介入工作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、公诉处,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、刑二庭,市公安局刑侦支队、经侦支队具体实施,上述各部门的主管领导为各部门该项工作的负责人,对提前介入工作进行组织、领导和协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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